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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国际反腐败日知识小链接

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每年的这一天,联合国都会呼吁世界各国举行相关宣传活动,倡导“帮助消除腐败是每个人应尽职责”的理念。

反腐败日由来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问题在世界各国的不断蔓延,联合国于2000年成立了特设委员会,负责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同年12月9日至11日,联合国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国际反腐败高级别会议,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此后,联合国决定将每年的12月9日确立为国际反腐败日,以纪念公约的签署和唤起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重视与关注。

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成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为世界性的反腐败斗争以及国际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与保证。2020年已经有140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最为完整、全面并具有广泛代表性。

《公约》确立的反腐败五大机制

1.预防机制:包括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建立科学的非选任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

2.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

3.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4.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

5.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引导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中国实践

中国是全球反腐败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作为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中国也是最早签署和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坚定支持《公约》在全球反腐败治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也努力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持续注入中国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做有关国家领导人工作,就建立执法合作网络、开展追逃追赃和执法合作、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风港”等问题深入交流、凝聚共识。

从2014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为首个由我国主导制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文件;到2016年9月,中国推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再到举办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培训班、中国和加勒比地区国家反腐败执法合作会议,通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中国智慧在全球反腐败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与日俱增。